第二百四十二条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工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且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公安机关和安监部门发放的资格证书。爆破作业时,必须依据爆破说明书进行。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使用安全...
第二百四十一条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 “三人连锁爆破”制度是爆破工、班组长、瓦检工三人必须同时自始至终参加爆破工作过程,并执行换牌制。 (一)入井前:爆破工持警戒牌,班组长持爆破命令牌,瓦检工持爆破牌。 ...
第二百三十五条爆炸物品库保管员爆炸物品负责发放工作,电雷管发放前,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作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前应当填写《爆破器材现场领用审批表》,报项目安全负责人批准,方可领取。爆破员领...
第二百三十条 地面采用民爆运输车辆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按照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一)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二)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
第二百二十五条 爆炸物品的入库,必须由安全员、押运员、库房保管员三人现场交接、签名,检查、核对入库数量,做到准确无误方可入库。 保管员必须如实记录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库数量、流向和储量,每班核对民用爆炸物品库存情况,并按规定将上述信息录入民用爆炸物...
第二百二十四条 爆炸物品装卸、运输,必须由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员装卸、押送。 (一)装卸人员应严格按要求的品种、规格和数量搬运,作业前要检查运输工具是否完好,清除运输工具和车辆内的一切杂物。 车辆应熄火、制动,不应在装卸现场添加燃料和维修车辆。 ...
第二百二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拆箱、分发等作业实行定员定量管理,不得超员超量。 (一)保管员、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驾驶员都必须是经过公安机关培训,并持有公安机关核发许可证的人员担任。实行专人购买、专车运输、专库储存、专人使用...
第二百二十二条 爆炸物品库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确保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一)通防队负责库房消防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开展消防设施维护、灭火器具配置更新等工作; (二)库区内禁止烟火,单个储存库配备至少两个5...
第二百二十一条 地面爆炸物品库及井下爆炸物品临时发放硐室保管员,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一)按时交接班,把当班未办完的事情交代清楚,做好记录。 (二)检查值班用品的使用管理情况。 (三)本班期间所发生的情况及时处理,处理结果要记录清楚,汇...
第二百二十条 库区值守人员必须保持高度安全防范意识,严防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爆炸物品库;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 进入库区的人员和车辆,严禁将火种、火具、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库区,严禁在库区从事对库区构成安全危险的一切活...
第二百一十六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及涉爆人员、涉爆各个环节的安全全面负责,督促落实民爆物品流向登记“日清点、周核对、月检查”。 库房保管员必须是政治可靠、思想好、作风正派、工作...
第二百一十五条 爆破器材要按出厂的先后顺序进行发放,对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炸药要认真收回、清理、登记造册,并妥善保管,严禁私自处理。爆破器材废品销毁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爆破工交回的报废及变质或失效的爆...
第二百一十四条 爆炸物品储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面爆炸物品必须放到专用的爆破器材库,并有公安签发的储存许可证。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
第二百一十三条 爆炸物品的购买由通防队安排专人负责购买。 (一)公司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向长武县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填写《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申请表》,持单位管理卡到县公安局开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
第二百一十二条 矿井防灭火使用的凝胶、阻化剂及进行充填、堵漏、加固用的化学材料,应当具有安全性和环保性评估合格有效证明,并制定防范措施。使用时,井巷空气成分必须符合规定。 (一)安全性、环保性评估的内容应当包括: 1.原材料及混成料对人体的危...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井下发现自然发火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在发火征兆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必须撤出人员,封闭危险区域,总工程师负责领导封闭火区的工作。进行封闭施工作业时,其他区域所有人员必须全部撤出。隐患未彻底消除,严禁恢复生产。 ...
第二百一十条 2019年8月陕西煤矿安全装备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4煤自燃倾向性进行了鉴定,根据《陕西正通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尘爆炸性、自燃倾向性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AMK/MZ-19013),鉴定结果为Ⅰ类容易自燃煤层。西安科技大学2015年1月对4煤自燃特性参数进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 井下爆炸物品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者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必须配备干粉灭火器。所有机电设备硐室及爆炸材料库都要存有不少于0.2m3的灭火砂,其中可能发生液体火灾的硐室...
第一百九十一条 所有地面建(构)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重要场所,都必须安设消防管路和灭火器材。木料场、矸石山等堆放场距离进风井口不得小于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第一百九十条 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 库存物品的种类和数量参照《煤炭矿井设计防火规范》(GB51078-2015)进行配备,应符合集团公司批准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等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上消防材料库设在井口附近,消防器材运输应直达井...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井下油品储存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本条标注删除线的内容为加油硐室需满足内容,目前公司井下无满足条件的加油硐室) (一)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第一百八十五条总经理和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本矿井的防灭火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好井上、下防火措施。防灭火工程项目应列入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季、月度计划,防灭火工程和措施所需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单位财务和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一百八十四条 每月都要有详细的防尘作业计划和工作总结,并备有以下资料,明确人员进行管理: 1.防尘系统图; 2.防尘设施牌板; 3.测尘台帐; 4.防尘管路台帐; 5.采掘工作面防尘措施台帐; 6.防尘设施、防尘管路检查记录; 7.巷道冲刷记录;...
第一百七十九条 各施工单位对本单位的分管区域防尘设施负责,并明确检查维修责任人进行巡回检查,检修记录留存备查。 维修责任人每天对分管设施进行检查一遍,巷道内风流净化水幕、捕尘网等随工作面变化及时移设。 第一百八十条 防尘管路编号管理,三通阀门...
第一百七十七条 矿井粉尘检测工作由通风队具体负责,通防队配备专职测尘员和测尘仪器。必须根据本矿的生产情况配备足够数量且经培训合格的测尘人员,每个采区至少1人。测尘仪器不少于8台。通防队配备设置专门的粉尘化验室,并配备有分析天平、干燥器、烘干器、...
第一百六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防尘措施: (一)采煤工作面进风顺槽及其联通的联络巷每5天冲刷一次巷道积尘,回风顺槽(回风道)及其联通的联络巷每天冲刷一次巷道积尘;工作面及两顺槽超前支护段每班冲刷一次巷道积尘,严禁出现巷道煤尘堆积现象。 (二)采煤工作...
第一百六十五条 通风队设有专职防尘班组。其它区队设置兼职防尘人员。 综合防尘工作必须实行全矿上下齐抓共管,矿总工程师、通防副总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内防尘工作负责。各生产和辅助区队队长对本单位的防尘工作负责,并明确一名副队长分管综合防尘工作。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成立安全监控管理小组。安全监控管理小组由总工程师领导,通防部、通防队、安全监控班组成员、信息中心分管人员为小组成员。安全监测工及检修、值班人员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通防队设置分管副队长1人,班组长1人,仪器仪表维修工1~2人,监测...
第一百五十四条 地面中心站的装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双机热备份,24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60s内投入工作。不得采用虚拟机代替主机。 (二)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4h在线式...
第一百四十八条 通防队配备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负责公司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调校、维护和简单维修工作。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宜配备甲烷传感器和测定器校验装置、稳压电源、示波器、频率计、信号发生器、万用表、流量计、声级计、甲烷校准气体、标准气体等...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一氧化碳传感器的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二)采煤工作面必须至少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地点可设置在回风隅角(距切顶...
第一百二十七条 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屋顶)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墙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甲烷传感器,其位置距切顶线不大于1000mm。 第一百二十八条 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
第一百二十四条 安全监控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必须设置在矿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并安排专职监控人员24小时值班。 第一百二十五条 值班人员要认真查看监控系统显示的各种信息,认真填写《中心站运行日志》、《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超限报警记录》等各...
第一百一十六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h连续运行; (二)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设备应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19)规定,稳定性应不小于15d。采掘工作面气体类传感器防护等级不低于...
第一百一十三条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放积聚的瓦斯。排放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的内容包括: (一)编制措施由通风部门负责,措施应包括瓦斯积聚地点、时间、积存量、排放时间、排放方法、排放瓦斯...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公司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报告。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对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或风筒断开等原因导致的临时停风或风量不足的地点,要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
第一百一十一条 瓦斯日报表的审批执行如下规定: (一)瓦斯检查日报表、安全监测日报表、通风情况日调度报表,每天早会时由通风队负责报送总经理、总工程师审阅签字。签字的日报表保存1年以上。 (二)瓦斯检查日报表由瓦斯检查员填写,数字真实有效,严禁伪...
第一百零四条 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 煤科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2015...
第一百条 通防队必须按照瓦斯涌出量与涌出形式、采掘工作面数量与检查内容和次数、路线长短与行走难易程度,绘制瓦斯巡回检查路线图和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瓦斯检查员必须按照瓦斯检查计划的范围和路线进行检查。 第一百零一条 瓦斯巡...
第九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必须进行分析,找出问题存在的原因,制定出安全治理措施: (一)采煤工作面风流、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甲烷浓度大于或等于1.0%的。 (二)采用串联通风被串采煤工作面的进风巷甲烷浓度大于或等于0.5%的,采用串联通风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
第九十三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按照瓦斯巡回检查图表进行巡回检查。 第九十四条 瓦斯检查严格执行“三对口”制度,即瓦斯检查员手册、记录牌板和瓦斯日报表内容一致。 第九十五条 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制度,井下指定地点应...
第八十条瓦斯检查员具体负责各采掘工作面、对可能积聚甲烷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如总回风道及其它硐室)的瓦斯检查工作。瓦斯检查点的设置应由通防队技术员提出、报通防部审查后,由公司总工程师确定,列入每月的作业计划中,检查点的增加由值班队长负责安排,检...
第七十七条通风、瓦斯异常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井下采、掘工作面出现的:突然停风,风量不稳定,忽大忽小。甲烷浓度较大,经常处于临界状态;甲烷浓度较小,但变化幅度较大;甲烷浓度逐渐增大;打钻时喷孔、顶钻、卡钻等现象。 第七十八条通风、瓦斯异常汇报 (一)采...
第七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爆破作业地点由专职瓦斯检查员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只有当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甲烷浓度低于1.0%且无瓦斯积聚时,才准装药爆破。 每次爆破必须将检查瓦斯结果填写在“一炮三检”手册...
第六十三条瓦斯检查员要树立起热爱本职工作,虚心好学的劳动态度;且要具有很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六十四条瓦斯检查员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操作规程》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同时执行瓦斯检查制度。 第六十五条 瓦斯检查员下井时必...
第五十四条矿井每年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瓦斯、煤尘等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每季修改一次,并下发到井下各有关单位,传达到每一名员工,经考试合格,方可下井。 第五十五条每月由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有关人员召开一次“一通三防”通风例会,并制...
第五十二条 瓦斯检查人员要选择责任心强,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瓦斯检查工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 第五十三条 瓦斯检查人员的配备要满足矿井瓦斯检查的需要。采掘工作面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 采掘工作面每班检查次数不少于3次,间隔时间为2~3小时,检...
第三十五条 矿井总进、总回、采区进回风巷道内必须设置测风站,测风站应进行刷白,有明显的标志,并设有测风记录牌,其设置、建筑按《煤矿安全规程》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执行。其它通风地点设置测风点,并悬挂记录牌板。 (一)测风站(点)应设在平直的巷...
第三十三条 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者局部通风机通风。每一掘进巷道均有局部通风设计,选择合适的局部通风机和匹配的风筒,并由通防部部长签署意见,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局部通风设计应包括:掘进巷道通风方式、巷道总长度、所需风量、局部通风机型...
第三十条 测风工作由测风员负责,测风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一)每10天至少对矿井进行一次全面测风,测风结果按旬报总工程师,按月(次月5日前)报集团公司通风防尘部。 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采煤工作面回撤期间,要每...
第十二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实行分区通风。高家堡煤矿设计采取分区式通风的方式,矿井开采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方式,抽出式通风方法;矿井开采中后期在井田东区、西区和西南区各增加一进一回两个风井,解决由于开采范围大通风负压过大的问题,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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